用政府采购名义规避PPP采购流程是违规的

发布时间:2017-03-16 点击:

某官员在某微信大咖群对各地政府和银行用政府采购名义规避PPP采购流程的看法,非常重要,供有关人参考,避免官员以后担责或金融机构收不回贷款:


政府购买服务是十八大以来新出现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原来由政府设机构养人来提供的公共服务,要逐步改为向社会社会力量购买来提供,以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和政府脱钩。因此,国务院的文件中明确要求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此,法定意义上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会形成政府债务。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给地方采购管理部门的政策口径也是要严格执行法无预算不采购的规定。遗憾的是,地方政府并未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金融机构也无视法律规定,形成了一批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些项目不受法律保护,按照终身追责的要求,相关决策者风险也会很大。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双方纠纷将按合同法处理,有关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也会很大。当然,政府出于稳定考虑做出的选择不在考虑之内(有微友解读这句话:国内金融机构秉承这个逻辑:搞钱给地方政府项目,不论以何种名义,只要规模足够大,形成系统性风险的架势,最终中央政府都会出面兜底)。


财政部也是考虑了PPP的特点才单独制发了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PPP采购需求复杂难以一次性描述清楚的实际,依法新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它的配套。遗憾的是,实践中用磋商办法的多,但同时执行PPP办法的少,导致信息公开不够,采购效果不尽如人意。


实际上,采购环节与PPP其他环节都是作了全流程衔接的,但架不住有法不依呀!该官员个人认为,制度永远无法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也不是制度应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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