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的退出机制之股权交易

发布时间:2017-03-16 点击:

我在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于6月21-22日在青岛承办的中国PPP论坛上做了题为“PPP项目的再谈判和退出机制”报告,PPT已在我新浪实名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公开,现在分两次补上一些文字材料(这是第二次),供参考。

特许经营(PPP)所涉及的项目公司大部分属于新设立的非上市公司,但不排除部分项目公司具备条件后上市进行股权交易。因此,本文中所指项目公司及其股权交易事宜为股权转让、置换、赠与、新增、减少等,也包括公开发行募集股份的情形。

为保证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合作效率性、资金流动性,社会资本股权原则上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各个股东由于优势不同,各自的投资战略和策略也不同,因此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必然会产生社会资本股权转让的需求。

然而,影响到项目公司正常运转、项目建设运营效率降低或进程受阻等违法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股权交易应进行约束和限制。

结合国内现状,针对股权交易方式、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非上市股权交易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上市股权交易应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2)社会资本可以按协议约定,通过股权交易实现退出,股权交易对象可以是政府方出资人代表或政府方指定的当地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由社会资本按照协议约定选择的其他社会资本方,但如果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社会资本方,则需经政府同意;

(3)按照合作协议事先约定且经依法批准的股权交易事项,可进行交易,交易主体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方,也可以是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新的股东方;

(4)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应设置锁定期,即限制社会资本(特别是项目不同阶段对项目的实质控制人)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建设期后5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而且,可能还需至少保留原股份的一定比例(如20%)。这两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而且,即使同意转让股份,所引入的新股东特别是项目实质控制人必须事先经政府同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营,保护公众利益。

当然,在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建议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但以不影响项目顺利运营和不影响公众利益: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5)项目公司股权交易的结果是,建议政府出资人代表等原始股东仍持有股权,即使比例很小,也可以约束原始股东的出资行为不是短视行为。

(6)项目公司违约且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补救时,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进行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且合法合规的股权交易,但以不影响项目顺利运营和不影响公众利益;

(7)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合作协议约定,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股权和核心资产,不得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和项目收益权等相关权益用于合作项目之外的用途,也不得以上述资产和权益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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